【體路專訊】審計署今日(29日)發表《審計報告》,當中在針對中國香港體育協會暨奧林匹克委員會(下稱「港協暨奧委會」)的部份,提到兩宗不同運動項目近年的運動員遴選風波。審計署認為港協暨奧委會日後在運動員遴選方面應該加強透明度,並當設立上訴機制。
審計署在《審計報告》雖然未有點名個別香港體育總會,惟報告中提出兩個個案,其中「個案一」關乎選拔運動員參加第18屆亞洲運動會(亞運會)游泳項目的事宜。
在「個案一」當中,港協暨奧委會發出通告,把選拔運動員參加第18屆亞運會的準則通知某體育總會。該總會其後向港協暨奧委會遞交一份有21名男子運動員的名單,最終17人入選,另外4人落選。在入選的17人當中,有15人符合港協暨奧委會所發出的遴選準則、或身為接力隊成員、或為體院丙級精英運動員獎學金持有人,惟有兩名運動員(在報告中被標註為『運動員A』及『運動員B』)不符合準則卻仍獲選。
審計署在報告中指出,「身為接力隊成員或為體院丙級精英運動員獎學金持有人,似乎並非所公布的遴選準則之一」,至於「運動員A」 和「運動員B」不符合遴選準則但最終獲選,港協暨奧委會的遴選委員會甚至不曾就事件作出過任何討論。
審計署的建議指出,「為提升透明度和問責性,港協暨奧委會日後需把選拔運動員參加國際運動會的理據妥為記錄在案,尤其當運動員基於港協暨奧委會所制定遴選準則以外的準則而獲選。」另外,亦應仿效如澳洲、加拿大、日本、新加坡和美國等若干先進海外國家,設立上訴機制以提升公正性。對此港協暨奧委會表示整體上同意審計署的建議,並「將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採納審計署的建議,包括檢討現行上訴機制。」
在《審計報告》中提及的「個案二」同樣未有點名個別香港體育總會,觀乎報告中「2016至2019年期間,港協暨奧委會接獲107宗針對某體育總會的投訴,內容關乎行政失當、缺乏申報利益衝突的程序、選拔運動員參加體育比賽的過程混亂/不公,以及運動員遴選不透明」的描述,據悉為香港空手道總會。
在該個案中,審計署指港協暨奧委會表示無權調查投訴個案,但鑑於針對該體育總會的投訴增多,港協暨奧委會 2016年6月研究相關投訴。及至2017年12月,港協暨奧委會認為該體育總會的執行委員會行政不當和管理欠善,在翌年6月暫停該總會的會員資格。事隔一年多,港協暨奧委會在2019年9月又暫時恢復其會員資格,期間由港協暨奧委會提名的兩名人士以觀察員身份列席該體育總會所有會議、及出席所有活動。
審計署指出,港協暨奧委會沒有機制確保會員遵守各種規定,又認為港協暨奧委會在尊重體育總會自主權和獨立性外,亦需探討設立機制以評估體育總會會員遵行規定的好處。對於有關建議,港協暨奧委會再次表示同意,並稱隨著今個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資助的增加,承諾分配新資源以檢討體育總會的機構管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