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路專欄】政府規劃標準,規定每5萬至6.5萬人口要興建一個體育館,但現時香港只有103個體育館,約7萬人口才有一個體育館,低於相關標準。
早前筆者接受媒體訪問時指出,「炒場」罰則完全無阻礙力,即使「炒場」涉嫌干犯《公眾娛樂場所條例》,一經定罪「僅」罰款2,000元。據了解,目前有炒場組織每年收入輕易過千萬港元,罰2,000元完全是小兒科。(2,000元在1981年之前是大數目,當時殖民地政府目的是為了防止逃稅)
平心而論,炒場組織部份活動確實推動運動風氣,只是大家要記住,炒場同時是那些組織的主要利潤。
近期甲一球隊要去Book場練波難過登天,即使是相對偏遠的鴨脷洲體育館,也被炒高到兩小時1,800元(原價六倍),球隊營運成本無奈被提高,對球壇來說絕非好事。
除非政府可於短時間內興建10個至20個體育館(天荒夜談),或立法規定購買炒賣品/門票是犯法(無可能,因為措施完全影響自由市場),基本上「炒場」問題,99.9%沒辦法解決。
文:邱益忠
(AASFP運動公關|NBA專欄作家|創業顧問|運動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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